疫情引发的港区“额外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给我国的很多行业都造成了较大损失,对于进出口行业相关的贸易和货运企业而言,更是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近期咨询和受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是:

受疫情影响,货物进出港异常,产生了很多如港区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虽然很多码头及船公司都宣布减免一定费用,但从目前的减免的通知看,几乎均不足以涵盖已经发生以及后续继续产生的费用。因此,很多货主和货运公司都比较关注这些费用究竟该如何处理。

额外费用发生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产生港区额外费用的主要原因:

1、 复工之前无法安排提货,产生额外费用;

2、 文件寄送等问题导致不能及时通关,产生额外费用;

3、 外地司机无法正常上岗,车队不能及时提货,产生额外费用;

4、 货主不能安排货物入库,无法提货,产生额外费用;

5、 码头无法装卸,需改港、退运,产生额外费用;

6、 停航导致货物无法上船,产生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的处理难点

码头和船公司一直以来处于强势地位,通常只有结清费用之后才可以提取货物。    

如果码头或船公司不同意免除,则对于提货方来说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同意支付,则会认为有失公平,心有不甘;如果不同意支付,则货物会继续滞留,可能产生更大损失。

针对额外费用,货主和货运公司应该如何应对?

1要做好和码头和船公司协商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的思路和方案

友好协商始终是第一选择,司法程序成本高、耗时长,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无法协商的时候,再做考虑。协商除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之外,也需要做好准备工作。首先就是要对自身应当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估,知己知彼。这既是为了确定协商方案,推进协商的工作,也是对万一发生的诉讼争议的准备。

如何评估自身责任呢?

首先,额外费用发生的直接原因有很多,相关方需要评估该原因是否发生在自身的操作环节中,如果是,则自身可能是承担额外费用的责任方。

其次,如相关额外费用可归责于不可抗力,则责任方可以主张免责,所以要用好不可抗力的谈判筹码。(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会在本文末做进一步阐述,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2做好准备之后,尽快启动协商。

因目前各方工作尚未完全正常,协商的周期会较长,所以应当尽早开始沟通,以便在满足提货的条件时尽快处理,减少费用产生的周期。

如果可以让境外贸易方参与分担,也可以尽早尝试进行沟通。

协商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例如在可行的条件下先采取替代的存储方式,防止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持续发生,后续再处理费用的减免与分摊的问题。

协商方案应当注意让未签字相关方进行确认。

协商的处理方案是参与协商各方基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而达成的一致协议,对于协议外的其他方都没有约束力。如果涉及到其他的贸易或者物流主体未参与协商,应尽量让其确认协商的成果,避免争议。

3如协商不成,而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处理争议的,尽量在付款时保留余地,为后续可能的权益维护做好铺垫。如协商不成,直接支付费用可能被认定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承担该额外费用。所以,如果是不得不支付这笔费用,希望后续有机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建议在沟通时保留证据,表明类似费用支付不代表认可责任,仅为了暂时提货,责任问题后续依法处理等方面的意思。在费用支付时,可以备注例如保证金的字样。以上是我们对于额外费用处理的一些意见,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扩展阅读

不可抗力在协商“额外费用”减免时的作用

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月30日发布通知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以来,近期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概念在进出口相关行业异常火爆,很多企业已经通过贸促会开具了证明并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相关额外费用可归责于不可抗力,货主及货运公司则可主张免责。

疫情不直接等同于不可抗力

以贸促会的证明为例,其本身是对疫情客观事实的证明,并不直接证明该事实在某个法律关系中构成不可抗力。例如,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道达尔公司日前就曾发表声明,拒绝接受中国一家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反观上述额外费用发生原因,例如清关不及时、货物不能入库这些情况是否属于“不可克服”的情形还有待商榷。因此,疫情和不可抗力之间本身并不能直接划等号。

不可抗力是主张费用减免的有利筹码

1、中国贸促会关于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通知,从一定程度反映了政策导向,对于疫情期间额外费用的争议,政策应当是鼓励考量当事人不可控因素,各方协商,公平处理。

2、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南京海事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措施》中第4点提及“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租船合同项下船舶不予靠泊、绕航、集装箱滞箱费等货物运输纠纷,合理认定免责事由”。

这些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导向,说明法院在对于额外费用案件审理上会综合考量合理免责的问题。因此,在费用减免以及各方分摊责任的谈判时,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沟通的有利筹码。

如有其它问题,可联系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http://www.jjattorney.com.cn,电话:+86-21-63374090.

大华锦绣东郊产业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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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位于上海浦东临空区域核心,东抵浦东国际机场,西靠上海绕城高速,南依上海火车高铁东站(在建)和上海自贸区空港综合保税区,北临上海浦东物流园,周边国际贸易产业配套成熟,产业集聚氛围已经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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